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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律師案例說法:保健食品虚假宣傳要不得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24-10-9 16:24
標題: 律師案例說法:保健食品虚假宣傳要不得
妇孺皆知,“健康中國”為保健品市場供應政策空間,人均收入提高、消费升级和老龄化加速了保健食品市場的發展,前景廣阔,大有作為,但同時也是因為保健食品的出格性,國家和监管部門對行業的規范發展提出了更高的哀求。

△山西弘韬律師事務所吕銀平律師為您讲解相關法律法規

如果你正在從事保健食品销售的事變,那麼展業人員理當注意些什麼?

食品况且如此,更不要說是保健食品了。在保健品违法案件里,暗示比较集中的就是虚假宣傳、夸大宣傳保健食品有治療傳染感動和用“保健”為名開展的各類违法违規行為。

有這样一個案例: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,就發生了一起虚假宣傳被赏罚的案例,某涉案企業把持消费者期望预防新冠肺炎的心理,經過進程電视海帶頭, 購物法子大肆宣傳產品具有疾病预防傳染感動。该企業系“某生维生素D维生素C咀嚼片”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主,自行设计、制作并且在东方電视購物频道颁布 “打赢這一仗!防病驱疫,提高免疫力是關键”“一定要補充维生素C,可以也许提高我們身體的一些免疫力”等宣傳内容,并展示了宣傳商品與其他维生素C片的對比图片,将两者的產品成份標红举辦對比。

该企業颁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内容的保健食品廣告、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,并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举辦比较的行為,就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膽結石治療方法,和國廣告法》。最终上海杨浦區市場监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颁布廣告,在相應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赏罚。

我們来了解一下相關法規條例桃園室內設計,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十八條規定,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如下内容:

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證;

(二)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療成果;

(三)声称或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;

(四)與藥品、其他保健食品举辦比较;

(五)把持廣告代言人作保举、證明;

保健食品廣告该當显著標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”。

上面的案件商家不規范的行為不是单項的,我們来看一下涉及到哪些條款。

1、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療成果,任何宣称保健品治病、防病的行為,都是分歧适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哀求的。

2、在保健食品颁布廣告時必须是經過审批的包莖怎麼辦,,并且保健食品廣告该當显著標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”。

3、不得贬低其他生產經营者的商品或處事,以上案例中将两種產品的成份標红举辦對比的行為也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。

4、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,現在全國多省市場监管部門已下文:严禁借防控疫情之名,對保健品举辦虚假宣傳或夸大宣傳,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經营的保健品對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、防護功效。

不单是不能做廣告宣傳,有一些朋友圈文案會借疫情宣傳產品對新冠病毒有免南坎水管欠亨,疫、防護的功效,這样的發文大家一定不要有。

所以,保健食品行業健康高速稳健的發展,離不開從業人員的知法、守法、诚信、支票告貸,自律意識。只有建立了規范的市場經营秩序和诚信的經营環境,切當庇護消费者的合法權益,保健食品行業才能行稳致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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